独生子女(法律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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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拼音:dú shēng zǐ nǚ,英文名:Only Child ),是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他们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20世纪50年代,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校长马寅初提出了“新人口论”,认为人口增长过快会导致降低资金积累、阻碍劳动生产率提高、减少轻工业原料来源以及产生粮食短缺等不利后果,因此要在实行计划经济的同时,也实行计划生育。 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把实行计划生育确立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2013年11月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启动实施一方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二孩的政策”。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全面二孩政策”。
独生子女政策使中国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成功控制住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对于缓解人口和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由于生育率的低潮期持续时间较长,导致了中国人口老龄化现象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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