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结婚”办京户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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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结婚投靠北京户协议》无效,男子需返还7.5万元“户口费用”,主要基于该协议违背公序良俗且违反法律规定。 具体分析如下:
协议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结婚投靠北京户协议》明确约定“结婚目的仅限于帮助落户,不存在实质婚姻关系,互不干涉生活”,将婚姻关系异化为获取户口的工具,完全脱离了婚姻的本质(基于情感和共同生活的结合)。这种以虚假婚姻关系规避户籍管理政策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因此协议自始无效。
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户籍管理属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公民通过结婚投靠方式落户需符合法定条件(如婚姻真实性、居住年限等)。本案中,双方通过“假结婚”虚构婚姻事实,试图绕过政策限制,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此类行为无效,且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财产返还的法律依据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则各自承担责任。本案中,张女士支付的7.5万元“户口费用”系基于无效协议,周先生取得该财产缺乏合法依据,法院据此判决返还。尽管周先生辩称未收到费用,但在案证据(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其实际收取了7.5万元,故返还义务成立。
婚姻关系的法律认定双方虽无实质婚姻关系,但已完成结婚登记,法律上婚姻关系成立。根据《民法典》,婚姻无效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限于隐瞒疾病或受胁迫。本案中,婚姻登记程序合法,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因此双方在法律上仍为夫妻关系(直至协议离婚)。但婚姻的合法性不影响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认定。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法院判决强调,契约自由受法律和公序良俗限制。通过“假结婚”获取户口的行为,虽基于双方自愿,但逾越了道德和法律底线,不受法律保护。此类行为破坏了户籍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通过否定协议效力,彰显了对诚信价值的维护和对违法行为的规制。
总结:本案中,法院以“违背公序良俗”为核心依据,认定《结婚投靠北京户协议》无效,并判决返还财产,既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也体现了司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婚姻和户籍均属法律严格规制的领域,任何试图通过虚假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否定性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