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王洛宾后人诉汪苏泷侵权遭驳回:法院认定《康定情歌》非王洛宾原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法院认定《康定情歌》非王洛宾原创,驳回王洛宾后人对汪苏泷及江苏广电的侵权诉讼。以下是案件详情:

被告抗辩理由江苏广电及炫一下公司(“秒拍”运营方)辩称,其使用的《康定情歌》版本与原告主张的王洛宾版本并非同一作品。被告指出,该歌曲是原西康地区(今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的传统民歌,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者并非王洛宾。吴文季与江定仙曾对民歌进行采集和改编,形成了不同版本,因此署名争议源于作品来源的多样性。
法院审理焦点与认定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歌曲《康定情歌》由词、曲构成,但其核心属性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源于传统民歌的集体创作,并非由个人原创产生。原告虽主张王洛宾是记录整理者,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民歌进行了独创性改编或创作性劳动。根据《著作权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需以“独创性贡献”为前提,而原告主张的“记录整理”行为不符合这一标准。因此,法院认定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对原告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与法律依据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包括:
作品性质:《康定情歌》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著作权归属需严格审查独创性贡献,原告未能证明王洛宾的创作性劳动。
署名权争议:民歌的流传过程中存在多个改编版本,署名“吴文季、江定仙”的版本与原告主张的版本不构成侵权,因两者均基于同一传统民歌的不同演绎。
证据不足:原告此前诉讼中确认的“王洛宾作者身份”可能涉及其他版本或特定情境,与本案中江苏广电使用的版本无直接关联,无法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案件启示本案凸显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复杂性。传统民歌的流传常伴随多人采集、改编,其著作权归属需区分“记录整理”与“独创性改编”。若仅对既有作品进行非创造性整理,难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此外,公众在使用传统民歌改编作品时,需注意不同版本的署名权及改编权差异,避免侵权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