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一、确保使用经质量验证合格的一次性医疗用品。二、强化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管理,确保其正确存放,避免受潮、破损和污染。三、在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之前,必须仔细检查其有效期以及是否有破损。四、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消毒、浸泡和毁形处理,并由指定单位负责统一回收。五、在领取一次性医疗用品时,领取单上必须有护士长的签字确认。领取的数量应保持一定基数,科室不应超量存放,以免过期或污染。六、若在使用一次性输液(血)器或注射器时发生感染、热源反应或任何医疗事故,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登记。七、所有一次性物品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包装上标明一次性使用的不得重复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在临床试用任何新产品。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的,应当有充足的无法重复使用的证据理由。对于因设计、生产工艺、消毒灭菌技术等改进后可以重复使用并保证安全和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调整出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允许其重复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