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锦春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曾锦春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已被判处死刑。
分析说明:
受贿罪:
时间范围: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
职务便利:曾锦春利用担任中共郴州市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等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投标、税费的减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及诉讼案件的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金额:单独或伙同其妻唐国菊、其子曾峰、其女曾云悉、其情妇卜雪英等收受或者索取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3123.82万元,其中索贿数额计人民币329万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财产情况:曾锦春个人及家庭现拥有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5919.26万元,个人及家庭支出折合人民币共计797.29万元,总计6716.55万元。
来源不明财产:曾锦春及其妻子唐国菊等相关人员对其财产和支出能说明来源的折合人民币共计5763.83万元,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裁判结果:
案件点评:
本案案情复杂、事实烦冗,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逻辑严密,条理清晰,文字精练,对指导审判工作具有借鉴和参考价值。裁定书在叙述事实时紧扣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使主文部分的辨法析理更具有层次感,论理全面,言简意赅。最终,曾锦春因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