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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

【2008】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2008】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

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不得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采用核定征收的企业则不享受税收优惠,且不得申请退税。转换为查账征收后,核定征收的年度视为获利年度的起始点。为确保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规范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该通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实施后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具体规定如下:一、特定纳税人类型包括:1. 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除仅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外)。2. 汇总纳税企业。3. 上市公司。4. 金融企业,如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等。5. 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评估、税务、法律服务等机构。6.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对于上述类型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需严格界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对于未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并鼓励企业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应及时转为查账征收。二、应税收入额计算公式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总收入。三、该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