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高管上班期间与已婚男下属约会开房,被开除后辩称……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法院认定女高管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司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具体分析如下:
证据认定:
公司提交了谢某的情况说明、通话录音、酒店房间录像、报警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沈某与谢某存在不正当关系。
沈某虽否认上述证据,但未能提供反证推翻。根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法院采信公司主张。

法律适用:
公序良俗原则:沈某的行为违反社会伦理道德及公序良俗,亦违反《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中关于“打架斗殴、影响公司声誉”“道德败坏者辞退”的规定。
公司解除合法性:沈某的行为对公司工作氛围及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驳回沈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公司应否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事实认定:
扰乱经营秩序:事件虽发生于下班时间,但员工可能存在加班情况,争执行为确实扰乱公司秩序及其他员工工作。
损害公司利益:通话录音显示沈某存在为谢某谋取好处的情况,且其作为总经理助理,具有一定影响力,行为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规章制度效力:沈某手写确认已阅读并同意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对其具有约束力。
法律适用:
解除依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约定及《员工手册》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
赔偿金请求:沈某请求赔偿金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证据:
谢某情况说明:虽为证人证言,但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沈某未提供反证。
通话录音及录像:沈某主张证据可能伪造,但未提供技术鉴定或其他证据支持。
报警回执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争执事实,间接佐证不正当关系可能性。
沈某反驳:
“个人距离”辩解:人类学家爱德华霍尔的交往距离理论中,0.46-1.22米确属“个人距离”,但该距离适用于非正式交谈场景,无法直接证明不存在亲密关系。结合酒店房间共同进入、工作时间频繁接触等行为,法院认为其辩解缺乏说服力。
程序违法主张:公司未提供《员工手册》民主程序制定及公示证据。但沈某手写确认已阅读并同意遵守规章制度,视为对《员工手册》效力的认可。
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该原则不仅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亦普遍适用于劳动关系领域。
劳动者在享有劳动权利的同时,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及声誉。
职业道德要求:
劳动者行为应符合社会基本道德规范,避免因个人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引发纠纷。
本案中,沈某作为高管,其行为超出一般员工行为范畴,对公司影响更大,法院对其道德要求亦更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