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丰源案案件内容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庄丰源的祖父庄曜诚在1978年从中国大陆移居香港,其子庄纪炎及其妻居住于广东省汕尾,他们未能获得香港的永久居留权。1997年9月,庄纪炎夫妇持双程证来港探亲,期间庄丰源出生。同年11月,父母返回内地,留下庄丰源与祖父母在香港共同生活。根据当时的香港《入境条例》,庄丰源被认定为非法滞港居民,1999年4月,入境事务处通知庄曜诚将遣返庄丰源。对此,庄曜诚代表孙子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高等法院的原讼法庭判定庄丰源一方胜诉,理由是《入境条例》中的相关条文违反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依据《基本法》第24条(一)的定义,庄丰源作为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应被视为香港永久性居民。面对这一判决,香港政府提出上诉,但上诉法庭和终审法院均维持原判,最终在2001年7月20日,终审法院五位法官一致维持了庄丰源的永久居民身份。尽管当时社会上存在舆论要求政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释法,但香港政府并未采取进一步行动。
之后,政府根据终审法院的裁决对《入境条例》进行了修改,以适应新的法律环境。这个案件反映了香港法律与基本法之间的微妙关系,以及司法对公民权益的保障过程。
扩展资料
庄丰源案是一宗影响父母双方皆无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内地居民(“双非父母”)在香港所生子女之香港居留权的案例,香港终审法院于2001年7月20日裁决的结果令这类人士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