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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代课教师补助标准

湖南代课教师补助标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湖南代课教师补助标准

为解决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问题,湖南省政府发布通知,对补助对象、标准及资金来源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补助对象包括:1. 1986年12月31日前进入民办教师队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目前已离开岗位且未被录用、未参加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2. 1999年12月31日前进入代课教师队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目前已离开岗位且未被录用、未参加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代课教师。3.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下、年满60周岁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由各市州、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根据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年限,可分别获得60元、90元和120元的补助,具体标准为:1.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2.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3.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分别与市州级财政、省直管县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补助。补助对象确认程序包括本人申请、乡级初审、县级审核及市州核准等步骤。计发时间与发放办法方面,补助对象名单需进行多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补助对象,并登记造册。补助资金将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为确保补助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求各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专门机构,加强对补助对象的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等具体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此外,因政策性迁移和婚姻等原因导致户口迁移至省内其他县市区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可按程序到原工作的县市区申报,审核确认后由现户口所在的县市区发放补助。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了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能够得到应有的生活补助,体现了政府对这部分人群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