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刘翔后,亚洲飞人苏炳添再次状告新东方侵权,是人红是非多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苏炳添状告新东方侵权并非“人红是非多”,而是企业侵犯肖像权的正当维权行为。以下是对此事件的详细分析:
事件背景:
苏炳添作为亚洲著名的田径运动员,在东京奥运会男子百米赛上以9.83秒的成绩打破了亚洲纪录,被誉为“亚洲飞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此次苏炳添状告的是南京新东方旗下的鼓楼进修学校,原因是该校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苏炳添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构成了肖像侵权。

侵权事实:
南京新东方未经苏炳添允许,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广告宣传,这是明确的侵权行为。
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刘翔身上,北京新东方旗下的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曾未经刘翔允许利用其肖像进行宣传,同样构成了侵权。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在此类肖像权案中,法院会根据被告使用肖像照片进行商业使用的具体情况,如肖像权人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被告有无获利等因素进行判决。
对“人红是非多”观点的驳斥:
苏炳添作为体育界的知名人士,其肖像权受到法律保护,与是否“人红”无关。
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因为苏炳添或刘翔的知名度高,而是因为新东方方面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了他们的肖像。
将侵权行为归因于“人红是非多”是一种误解,忽视了企业侵犯肖像权的法律事实。
企业责任与反思:
新东方作为一个有影响力的企业,应该熟悉并遵守关于肖像权的法律问题。
接二连三地发生肖像侵权事件,反映出企业在使用明星肖像进行宣传时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不足。
企业应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在使用明星肖像进行宣传前获得合法授权,避免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

公众认知与态度:
公众应该正确认识肖像权保护的重要性,支持明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企业的侵权行为,公众应该保持理性态度,不将其简单归因于“人红是非多”,而是督促企业遵守法律、尊重他人权益。



